*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三十九条和*四十条项、*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企业用工专业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误区十:辞退员工——“欲加之罪,镇江企业用工,何患无辞”。许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自信,即如果想要辞退某个员工,总会想办法找到某个合适的“理由”。这种自信源自企业相对于员工的强势地位,但也正是由于这一强势地位的存在,这种自信是盲目的,不切实际的,因为法律为了保护居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员工的权益,对企业辞退员工的行为设置了一些条件,加重了企业的责任。比如,因员工不服企业的辞退决定而发生争议需由仲裁或机构裁判时,企业应对其辞退决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负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要求企业必须对其辞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详细地举证说明。以证明辞退决定理由的“充分性”,在此“充分性”方面如稍嫌不足,则该辞退决定就会被裁判机构撤销,专业企业用工,其后果是严重的,即劳动关系恢复,企业应赔偿员工自被辞退之日起至劳动关系正式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实践中上述类似案例不在少数,企业用工专业价格,值得注意的是,辞退争议中企业败诉率远远**员工,这与企业的盲目自信不无关系,因此,企业在辞退员工时需慎而又慎,切忌盲目自信,无谓冒险。
四、公司外派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许多民营企业随着规模的扩大,在各地开设分支机构。在这些分支机构中分有法人资格与无法人资格两种形态。在外派人员中也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外地任主要负责人,一种是作为一般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与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条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如果与原单位不保持劳动关系,则与被派出的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