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安、清洁工、门卫等勤杂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此类人员有以下特点,一是与用人单位的主要工作或者主要经营活动联系不大,他们的有无不会对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转有太大的影响。二是此类人员的岗位要求低,不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三是变动频繁,来去自由,工作随意性大。四是工作时间不是每天八小时制,镇江企业用工,不同于“上班族“。因此,很多单位把他们当“”看待,工资普遍偏低,社会保险不交,享受不到单位正常的福利待遇,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常被侵害。而实际上,他们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安排和管理,每月领取工资,企业劳动用工,与单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与单位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应与此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保护他们合法的劳动权益。同理,对于食堂人员,除了承包关系外,也应受到用人单位同等的劳动保护。
法律修订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会*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这是《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7月颁布以来次修改,修改的内容聚焦在劳务派遣上。其中,劳动合同法主要就以下3点进行了修正和规定:1.劳务派遣业务经营门槛提至200万元;2.落实劳务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3.劳务派遣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2] 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部*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的相关内容。
六、固定搬运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搬运工在现代城市中随处可见,并且对某些企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企业用工,如物流公司。物流公司为了提,往往与搬运工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特点。此类用工在过去一直认为是劳务关系,因为它的确具有劳务关系的某些特点,如不遵守企业的作息制度和其它规章制度,不按月领取工资等。但《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此种用工形式将以“非全日制用工”受到该法的调整。企业与固定的搬运工可以订立书面或口头的劳动合同,其劳动保护标准相比全日制劳动合同而言相对较低。如终止用工,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象这种用工形式的还有服装厂剪线头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外“勤工俭学”等,其处理方式与上同。